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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8
为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滑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法执勤车辆主要用途
(一)用于出警、执法执勤、办案、督察等执法活动;
(二)用于法制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三)其他涉及执法执勤的情形。
第二条 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必须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二)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三)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五)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期间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风景区;
(六)参加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落实文明安全用车责任。
车辆驾驶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规定,保障自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四条 建立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
按月通报滑县森林公安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对违规违纪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整改一起。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