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06-28
"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收益"将在我省每个月变为现实。6月28日,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透露,省政府办公厅已经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我省全面实施生态月度补偿制度,生态补偿资金将按月度兑现,以经济手段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据介绍,按月度实施生态补偿在全国尚属首创。
具体来说,就是大气主要污染物月度浓度平均值超过考核基数或水质下降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收措施;大气主要污染物月度浓度平均值低于考核基数或水质上升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奖励措施。
根据暂行办法,大气质量生态补偿将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项指标,以全省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按5级阶梯标准计算;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将考核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其中对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
省环保厅负责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补偿资金的核算,省财政厅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收和发放。省环保厅、财政厅每月5日前向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上月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发放等情况。
遵循"切实让污染者受罚、让治污者得利"的原则,扣收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奖励相关省辖市、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结余资金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