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8-0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是森林公园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广泛宣传,严格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
二、经国家林业局授权,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即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具体承办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主要负责受理申请、审查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为国家林业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提供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好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的申报工作。同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做好上述审批项目的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对申请事由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国家林业局决定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意见为正式文件或加盖公章的文字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意见应包含设立该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申请人是否拥有对公园范围内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经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同意其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意见应包含申请撤销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同意其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意见应包含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本省(区、市)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合并后的经营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顺畅;属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人是否拥有对森林风景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属缩小经营范围的,是否会导致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下降;是否同意其合并或者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意见应包含申请变更隶属关系的理由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当地林业发展规划;是否会影响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否同意其变更国家级森林公园隶属关系。
四、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国家林业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派2名以上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考察意见(格式见附件2),供专家评审会参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为增强申请的有效性,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和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申请人先期可自行组织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初评和打分。
2、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且无权属争议,是指申请人依法拥有对拟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森林风景资源(即各类自然或人工的景观、景物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机构健全,是指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及3名中级以上林业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内部分工的职责和制度明确。
在国有林场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机构可视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二)关于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权属证明材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其他书面说明材料,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严格规定格式(见附件1)编写,并在提交两份纸质文档的同时提交一份电子文档。
3、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一式一份,规格统一为25cm×29cm左右的像册,照片大小为7—10寸,光面纸冲印,数量不少于30张;首页应附森林公园简介,每张照片均需标注名称或文字说明。
4、光盘一式一份,为VCD或DVD格式,展示公园范围内重要的森林风景资源及四季景观,解说应科学、准确,时长8分钟以内。
5、有关经营管理机构的说明材料一式两份,应注明管理机构办公地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内设部门的名称、职责和规章制度,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学历、职务职称等。
国家级森林公园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的经营管理机构说明材料,参照以上要求。
六、林园发字〔200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