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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正确引导社会投资造林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8-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局于2004年12月11日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对进一步宣传林业政策和法律,指导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加强林业管理,维护社会投资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正确引导现阶段社会投资造林,强化林业内部监督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高度重视“合作(托管)造林”等社会投资造林问题
新形势下出现的以“合作(托管)造林” 等社会投资造林方式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现象,由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仅会影响到社会投资造林、发展林业的成果,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现阶段加强社会投资造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合作(托管)造林”等社会投资造林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妥善处理。对属于林业主管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抓好自查自纠,坚持依法行政,及时妥善解决;属于职责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积极沟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处理,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二、要继续加大林业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林策发〔2004〕228号文件确定的宣传重点,进一步明确宣传内容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林业的政策和法律。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设社会造林政策专题网页的通知》(办策字〔2005〕25号)的要求,链接或参照国家林业局网站上“社会造林政策”专题网页,建立有地方特色的网页,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时效,保障社会公众对林业政策和法律的知情权。各种林业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加大林业政策和法律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正确了解社会投资造林有关问题,把社会投资造林这项事业引导好、实施好。刊登涉及“合作(托管)造林”内容的广告、宣传报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得刊登虚假广告,不得报道虚假新闻,以防止出现误导广大林业投资者的行为。
三、 要依法规范林权管理工作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林权登记管理,认真做好林权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切实提高工作质量。近期,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因“合作(托管)造林”发放的林权证进行重点审核复查,如有违法发放林权证的,应依法进行纠正。
四、 要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当前,有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增强其经营活动的可信度,吸收了一些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参与其活动,给社会公众造了一定程度的误导和影响。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严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合作(托管)造林”等经营活动,不准违法为有关“合作(托管)造林”公司提供便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也不得违法违纪参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对违法违纪参与“合作(托管)造林”经营活动的林业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退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局 | 责任编辑:手机bt365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