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在
瑞典首都
斯德哥尔摩召开的
联合国人类与环境大会全面讨论了环境问题,特别是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问题,提议由各国签署一项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这标志着
联合国开始全面介入世界环境与发展事务,被誉为是世界环境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73年3月3日,有21个国家的全权代表受命在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
华盛顿公约》,(CITES)。1975年7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10月,有166个主权国家加入。中国于1981年正式加入公约。
该公约的
宗旨是通过各缔约国政府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控制来切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持续利用不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影响。该公约制定了一个濒危物种名录,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这些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由此而使该公约成为打击非法贸易、限制过度利用的有效手段。该公约要求各国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实行许可证/允许
证明书制度,建立有效的双向控制机制。这种机制使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利益不尽相同的国家都能接受并予以积极支持和合作,特别是能使消费国主动协助分布国防止其野生动植物的偷猎或非法贸易活动。
该公约机构还与相关
国际组织合作,充分发挥
海关和
国际刑警组织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环节上的监管和打击走私犯罪的作用。世界海关组织成立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项目工作组,建立了庞大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心数据库,为各国海关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了打击侵害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工作组,通过提供全球执法协作,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目前这三个组织已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协作机制,每年召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席会议,邀请有关国家代表参加。另外,还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该公约的执行,对不遵守该公约条款或大会决议的国家,采取限定、暂停或号召其它国家终止与其贸易,或由缔约国大会、常委会强制执行的措施。该公约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取得的成就及享有的权威和影响举世公认,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力、最有成效的环境保护公约之一。
2004年10月,
泰国曼谷举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上,中国当选为公约的常委会副主席国,这是中国连续第三次当选这一职位。公约常委会是其重要机构,由
亚洲、
非洲、
欧洲、
北美、南美及
加勒比海、
大洋洲等六个地区的代表组成。每个地区有1至4个国家为地区代表,主要负责公约缔约国大会休会期间推动公约各项决议和决定的执行,对各地区各缔约国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就违约问题作出处理决定。